法规中的描述
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3号(关于启用保税核注清单的公告)
四十一、商品名称、规格型号
按企业管理实际如实填写。
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
三十五、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
分两行填报。第一行填报进出口货物规范的中文商品名称,第二行填报规格型号。具体填报要求如下:
(一)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应据实填报,并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所提交的合同、发票等相关单证相符。
(二)商品名称应当规范,规格型号应当足够详细,以能满足海关归类、审价及许可证件管理要求为准,可参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》中对商品名称、规格型号的要求进行填报。
(三)已备案的加工贸易及保税货物,填报的内容必须与备案登记中同项号下货物的商品名称一致。
—-截取了前3条普遍适用的规则,特殊的填报不赘述
新认知
新认知1
出入库单商品规格型号填写不完整是否导致退单?
—-实操验证出入库单不会退单
新认知2
报关单(备案清单)与核注清单规格型号不一致是否会退单?
—-实操验证不会退单
新认知3
核注清单规格型号申报不完整是否会退单?
—-实操验证不会退单
来源:关务瞭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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